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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网站编辑 | 来源:转载 | 发布于:2018-03-21 09:54:20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四川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0日


四川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居民住房建设行为,加大保护区土地资源管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部区域,具体范围指米仓山镇金竹村、跃进村、关口村、古城村、鼓城山社区和檬子乡柏杨村、店坪村、田梁村。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采取生态移民等措施,逐步将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居民迁出。

第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租用、征用、购买、占用保护区内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  保护区内居民住房建设要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统一风貌”的原则。

第二章 分区管理和规划指导

第六条  保护区居民住房建设实行分区管理,核心区、缓冲区为重点控制区,实验区为一般控制区。

第七条  重点控制区的住房建设管理:

(一)严禁在重点控制区新建、扩建居民住房;

(二)对重点控制区内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将维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进行维修加固或者申请迁出重点控制区;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迁出重点控制区。

第八条  一般控制区内的居民可新建、扩建居民住房,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程序和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  鼓励保护区内现有居民向保护区外搬迁,其迁出住房建设申请另行按相关法规办理。

第十条  居民住房建设选址及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意见,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报住房建设: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易地扶贫搬迁户;

(二)受地质灾害影响住房安全的居民;

(三)一般控制区内宅基地原址重建的居民。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居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一)居民提出住房建设申请;

(二)村民小组现场核实;

(三)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

(四)原址重建报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米仓山保护区管理局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居民新建住房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米仓山保护区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审批,审核合格后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在一般控制区内申请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居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在一般控制区内申请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及拟建设地点的详细坐标,并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准。

第四章 相关部门及乡镇职责

第十五条  县米仓山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对居民住房建设的区域进行核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六条  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审核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严格控制建筑风貌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房建设的建筑面积、风貌进行监管。对居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对居民住房建设用地进行审批,发放居民住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严格控制用地性质和用地面积。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居民在办理完居民住房建设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建设管理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一般控制区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住房建设,以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个户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个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易地扶贫搬迁户要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维修的居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当地传统风格,突出川北民居特色,层高不超过二层,采用斜屋顶盖小青瓦、外墙统一为浅灰色涂料的建筑风貌。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建设中不得对生态环境、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居民住房建设,在入住后30天内拆除原房屋,其宅基地报县人民政府注销使用权,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具备复垦条件的,及时予以复耕或还林还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内居民在保护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进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与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居民住房建设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进行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未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内因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而划入乡镇规划区范围的居民住房建设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的保护区居民住房建设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依法获批的,可以继续建设;

(二)凡在保护区内已建成而未经批准的居民住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旺苍县米仓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84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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